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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共同以海洋放流管線排放廢(污)水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其放流水管制方式及水污費申報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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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排放源應依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載事項辦理,其廢(污)水應處理至符合該許可登載放流口適用之「行業別放流水標準」後,始得納入海放管排放於海洋。各排放源之放流水實際排放於海洋且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35 條規定,每年定期檢視海放管結構,確認最初稀釋率達一百倍以上者,其水污費之排放水質以「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下稱海放標準)為基準及收費辦法第10條之優惠方式計算。
倘有收費辦法第12條各款情形者,除不得適用優惠費額外,有同條第1款至第6款情形之一者,該期排放水質以海放標準最大限值計算。但該海放標準最大限值低於主管機關查核檢測值時,仍以主管機關查核檢測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