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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領有地方政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但實際運作並無廢水排放(全量回收再利用),是否還須繳納水污費?申報時需要檢附相關文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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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如領有環保機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文件)且未停工歇業,表示運作過程可能仍有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之行為,尚屬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對象。惟若計費期間確因實際運作狀況無排放廢(污)水之情形,因排放水量為零,故可免繳納當期之水污染防治費,但仍應依法申報,並應依「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20條規定,配合環保機關之查核作業提報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