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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時需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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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化申報應檢具文件程序,除下列情形外,原則上業者於申報時毌需檢具相關佐證資料,但仍應自行留存相關資料五年,俾後續中央主管機關執行水污染防治費查核作業之用。

  1. 因製程及廢(污)水處理程序「不使用且不產出」申請免繳納該項目當期之水污染防治費者。(收費辦法第6條)
  2. 以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之每日核准量計算排放水量者之運作日數。(收費辦法第14條)
  3. 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以實際量測水量或各項用水來源之憑證、水量平衡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資料、事業規模、其他足以佐證水量等估算資料先行申報排放水量者。(收費辦法第14條)
  4. 因歇業、污染源設備拆除或其他因素申請結算及停徵者。(收費辦法第16條)
  5. 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依規定期限申報或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者。(收費辦法第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