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規定,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含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係由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負責徵收。另對依下水道法公告之下水道使用區域內,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之家戶,係由地方政府負責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