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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費是否可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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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核算不足者,應依期限補足費額,有下列原因之一無法於期限前一次補足差額者,得於期限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1)因颱風、地震、水災土石流、其他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徵收對 象之事由,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2)補繳金額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
經核准分期繳納者,應自前條原訂限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最後一 期繳納之日止,依原訂限期繳納期限屆滿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 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並移送行政執行。
申請文件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 ,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於7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標準核准每期應繳納金額及期數。但徵收對象因重大事 故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因素,不在此限:
(1)補繳差額未滿新臺幣100萬元之案件,得分2至6期繳納,每期繳納 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
(2)補繳差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500萬元之案件,得分 2至12期繳納,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40萬元。
(3)補繳差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案件,得分2至24期繳納,每 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