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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機關之稽查檢測數據是否會被用來計算水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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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水質之計算,原則上係由業者選擇對其有利之方式擇一計算;惟於計費期間業者如遭到環保機關稽查並通知放流水檢測結果,或環保機關於後續查核水污費申報資料時,發現計費期間有水質稽查檢測紀錄時,主管機關將依下列方式計算應繳納之水污染防治費:

一、以定檢申報最大值、水質檢測值或自動監測數據申報者

  1. 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銅及總鉻申報數值小於主管機關之查核檢測值達20%以上時,以主管機關之查核檢測值計算。
  2. 鉛、鎳、總汞、鎘、砷及氰化物申報數值小於主管機關之查核檢測值達40%以上時,以主管機關之查核檢測值計算。
  3. 主管機關之查核檢測值大於該業別或海放管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90%時,如無「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12條第1款至第6款之一違法情形,則依該業別或海放管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90%計算。

二、有「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12條第1款至第6款之一違法情形者

  1. 排放水質依該業別或海放管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計算。
  2. 如主管機關之查核檢測值高於該業別或海放管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時,以主管機關之查核檢測值計算。

三、上述之主管機關查核檢測值,於申報繳費當期同一徵收項目如有二筆以上數值時,以算術平均值與申報值進行比對及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