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
諮詢窗口
- 專線:(02)2707-5158
- 傳真:(02)2704-2985
- 地址:106094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09號12樓
- 服務時間:非例假日週一至週五
- 水污費諮詢及審理單位:康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環保機關之稽查檢測數據是否會被用來計算水污費?
- 更新日期:
- 瀏覽人次:2527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水質之計算,原則上係由業者選擇對其有利之方式擇一計算;惟於計費期間業者如遭到環保機關稽查並通知放流水檢測結果,或環保機關於後續查核水污費申報資料時,發現計費期間有水質稽查檢測紀錄時,主管機關將依下列方式計算應繳納之水污染防治費:
一、以定檢申報最大值、水質檢測值或自動監測數據申報者
1.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氨氮、銅、鋅及總鉻申報數值小於主管機關之查核檢測值達20%以上時,以主管機關之查核檢測值計算。
2.鉛、鎳、總汞、鎘、砷、錫及氰化物申報數值小於主管機關之查核檢測值達40%以上時,以主管機關之查核檢測值計算。
3.主管機關之查核檢測值大於該業別或海放管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90%時,如無「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10條第1款至第6款之一違法情形,則依該業別或海放管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90%計算。
二、有「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10條第1款至第6款之一違法情形者
1.主管機關認定之違規水質項目,該期排放水質以主管機關之查核檢測值計算。但主管機關無查核檢測值、查核檢測值低於該業別或海放管 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非主管機關認定之違規期間,依該業別或海放管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計算。
2.非主管機關認定之違規水質項目,依放流水標準90%、定檢申報最大值、自動監測數據計算。
三、上述之主管機關查核檢測值,於申報繳費當期同一徵收項目如有二筆以上數值時,以算術平均值與申報值進行比對及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