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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沒有排放 (鉛、鎳、銅、總汞、鎘、總鉻、砷、氰化物、鋅、錫、氨氮)是否需要申報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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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所排放之廢(污)水,不含(鉛、鎳、銅、總汞、鎘、總鉻、砷、氰化物、鋅、錫)項目者,可檢具下列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後,申請免繳納該項目當期之水污染防治費,並自下一期起免申報該項目。
1.製程及廢(污)水處理程序中,不使用且不產出該等項目之證明文件。
2.廢(污)水含該項目小於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10%之檢測報告。
此外,徵收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具前項規定文件,免申報繳納該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費:
1.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未登載鉛、鎳、銅、鋅、錫、總汞、鎘、總鉻、砷、氰化物或氨氮等徵收項目。
2.應適用之放流水標準,無氨氮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