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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沒有排放有害健康物質(鉛、鎳、銅、總汞、鎘、總鉻、砷、氰化物)是否需要申報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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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所排放之廢(污)水,不含有害健康物質項目者,可檢具下列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後,申請免繳納該項目當期之水污染防治費,並自下一期起免申報該項目。
1.製程及廢(污)水處理程序中,不使用且不產出該等項目之證明文件。
2.廢(污)水含該項目小於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10%之檢測報告。
為簡化程序,倘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未登載前項物質者,業者可無須再檢具證明文件,免申報繳納該項目之水污染防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