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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水污染防治費之繳費義務人,是否得以金融機構收繳核章之證明作為其報稅支出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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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賦稅署104.6.18臺稅所得字第10400602530號函,水污染防治費繳費方式計有至指定金融機構臨櫃繳費、便利商店繳費及其他金融機構臨櫃匯款等3種。依此,經上開指定金融機構、便利商店收款核章之繳費單或匯款單,得作為繳費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報成本費用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