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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停工歇業時,如何計算水污染防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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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因歇業、污染源設備拆除或其他因素致無須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者,當期繳納日數以該期實際運作日數計之,並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結算及停徵作業。環境部已於107年5月公告,自107年7月1日起,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水污染防治費申報案件之停徵結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