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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水量的計算方式為何?
- 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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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排放水量,可依照下列方式擇一計算:
- 依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之每日核准量90%計算。
- 以申報繳費當期之定檢申報總水量計算。
- 依規定設置水量自動監測設施者,得以申報期間傳輸之自動監測數據累加計算其排放水量。
- 依規定無須定檢申報者:
- 依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量測之排放水量計算。
- 畜牧業依當期實際在養頭數產生之廢水量計算,養豬業每頭豬隻以每日廢水產生量20公升計算。
-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計算。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計算方式。
如有下列情形者,其水量計算方式如下:
情事 | 水量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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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期排放水量依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之每日核准排放量計算。但上述水量低於主管機關之查核量時,以主管機關之查核量計算。 |
未依水污染防治法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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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計測設施未定期校正或設施異常未能正確計量。 | 主管機關得以實際量測、各項用水來源之憑證、水量平衡圖等資料推估核算其排放水量。 |
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校正期間,無法計測之水量。 | 以申報當期流量計測設施設置之日平均水量計算。 |
合法業者
擇有利方式計算
- 許可證登記之每日核准量90%
- 定檢申報總水量
- 自動監測累計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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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定檢申報
- 累計型流量計量測之水量: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校正期間,無法計測之水量,以申報當期流量計測設施設置之該期日平均水量計算。
- 畜牧業當期實際在養頭數計算(每頭豬隻以20公升/日)
-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
-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方式
※運作日數依實際運作情形申報,未達六個月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後扣除該未運作之日數。
違規業者實質污染 | 水量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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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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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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