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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水量的計算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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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排放水量,可依照下列方式擇一計算:

  1. 依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之每日核准量90%計算。
  2. 以申報繳費當期之定檢申報總水量計算。
  3. 依規定設置水量自動監測設施者,得以申報期間傳輸之自動監測數據累加計算其排放水量。
  4. 依規定無須定檢申報者:
    1. 依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量測之排放水量計算。
    2. 畜牧業依當期實際在養頭數產生之廢水量計算,養豬業每頭豬隻以每日廢水產生量20公升計算。
    3.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計算。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計算方式。

如有下列情形者,其水量計算方式如下:

情事 水量計算方式
  1. 廢(污)水未經許可稀釋。
  2. 廢(污)水繞流排放。
  3. 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所定之情節重大。
  4. 水質、水量資料申報不實,或故意短報或漏報。
  5. 未依貯留許可核准事項運作而傾倒或棄置廢污水。

該期排放水量依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之每日核准排放量計算。但上述水量低於主管機關之查核量時,以主管機關之查核量計算。

未依水污染防治法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1. 該期排放水量依申報繳費當期前一年全國該業別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之前50%之每日核准排放量平均值計算。如該平均值低於主管機關之查核量時,則以主管機關之查核量計算。
  2. 得以實際量測水量或各項用水來源之憑證、水量平衡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資料、事業規模、其他足以佐證水量等估算資料先行申報排放水量,並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後,應於期限內將相關資料提報主管機關審查。未提報者,逕依上述規定方式計算。
流量計測設施未定期校正或設施異常未能正確計量。 主管機關得以實際量測、各項用水來源之憑證、水量平衡圖等資料推估核算其排放水量。
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校正期間,無法計測之水量。 以申報當期流量計測設施設置之日平均水量計算。

合法業者計算方式(詳如下述說明)

違規業者計算方式(詳如下述說明)

合法業者

擇有利方式計算

  1. 許可證登記之每日核准量90%
  2. 定檢申報總水量
  3. 自動監測累計排水量
  • 無須定檢申報

    • 累計型流量計量測之水量: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校正期間,無法計測之水量,以申報當期流量計測設施設置之該期日平均水量計算。
    • 畜牧業當期實際在養頭數計算(每頭豬隻以20公升/日)
    •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
  •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方式

※運作日數依實際運作情形申報,未達六個月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後扣除該未運作之日數。

違規業者
實質污染 水量計算方式
有許可證
  • 未經許可稀釋
  • 繞流排放
  • 情節重大
  • 水質水量申報不實
  • 未依貯留許可傾倒棄置
  • 許可登記之每日核准量
  • 查核量超過每日核准量,以查核量計算
無許可證
  • 情節重大無許可證者
  • 未依本法取得許可證
  • 前一年該業別許可證登記之前50%每日核准排放量平均值(未查核)
  • 查核量超過前50%平均水量,以查核量計算
  • 實際量測水量或其他足以佐證水量等估算資料(經通知須提報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