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常見問答
:::
諮詢窗口
  • 電話:(02)2707-5158
  • 傳真:(02)2704-2985
  • 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09號12樓
  • 服務時間:非例假日週一至週五
  • 水污費諮詢及審理單位:康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排放水質已符合放流水標準時,是否仍須繳納「水污染防治費」?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之規定,只要有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之行為者,不論其排放水質是否符合放流水標準,皆屬依法應徵收水污染防治費之對象,並依「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之相關規定申報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