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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溢繳費用之情形可不可以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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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收費辦法之規定,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繳納之水污染防治費,經審查核算不足者,應依期限補足差額;溢繳者,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或依其申請退還溢繳之費用。
前述溢繳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不予退還,充做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