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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水污染防治費」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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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含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其排放之水質水量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計算方式核定其排放之水質水量,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另依「環境基本法」第28條規定,應對污染及破壞環境者徵收污染防治及環境復育費用,以維護環境之永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