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業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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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糞尿及廢水再利用,可否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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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收費辦法第23條第3項第6款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水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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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規定,依核准之沼渣沼液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同意施灌之沼渣沼液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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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依核准之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計畫進行再利用之禽畜糞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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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廢水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經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回收使用,作為作業環境內或作業環境外植物澆灌之畜牧廢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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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無法全量(部份)施灌、回收再利用者或經縣市環保主管機關認定其廢(污)水有未依核准計畫或再利用許可事項運作而排放於地面水體者,仍應將其納入水污費徵收對象並依規定申報水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