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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1期(1月〜6月)水污染防治費將於114年7月1日開始報繳,期限至114年7月31日止,提醒徵收對象應於規定期間內上網申報及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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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1(1月〜6)水污染防治費將於11471日開始報繳,期限至114731日止,提醒徵收對象應於規定期間內上網申報及繳費。

為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提升水污染管理效能,環境部於114331日修正《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修正重點如下,請徵收對象於申報時注意:

🆕新增徵收項目

自民國115年起實施,為因應氨氮毒性影響及鋅、錫對生態環境之危害,首次將氨氮、鋅與錫納入收費項目。

📉費率調整 自民國115年起實施,針對鉛、鎳、銅、總汞、鎘、總鉻、砷及氰化物有害健康之物質,進行合理化費率調整,以符合「污染者付費」原則。
♻️鼓勵綠色轉型與投資抵減 新增投資能資源化抵減措施,各期抵減費額以該期費額60%為上限,最多可抵減3年,鼓勵業者投入達成產業綠色轉型。
💡便民措施 推出分期付款等便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