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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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窗口
- 電話:(02)2707-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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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09號12樓
- 服務時間:非例假日週一至週五
- 水污費諮詢及審理單位:康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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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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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6條規定,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鉛、鎳、銅、總汞、鎘、總鉻、砷、氰化物)項目小於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10%者,可申請該期免繳納且自下一期免再申 報;但同法第24條卻規定徵收項目之排放濃度小於標準最大限值10%時, 得免徵收但仍要申報,請問要如何判斷要不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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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濃度小於放流水標準之免繳納水污費門檻,為何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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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停工歇業時,如何計算水污染防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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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截流之污水是否需要繳納水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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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領有地方政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但實際運作並無廢水排放(全量回收再利用),是否還須繳納水污費?申報時需要檢附相關文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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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申報時所採用之水質及水量計算方式,是否都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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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費收費項目中之COD是否能改為B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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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集處理之逕流廢水(含有害物質),是否需申報繳費?可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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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領有排放許可證,但某放流口全量回收,該期未排水,要不要申報?如何申報?